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大多都知道,如果我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话,企业所面临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这样的风险,我们绝对不可以去承担,但往往,很多的员工就是不想缴纳社保,遇到这样的员工我们该怎么处理呢?
一、员工不愿意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
1、地域原因。许多外地户口尤其是农村户口性质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不可能在企业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几年如果回到家乡或者到其他城市,社会保险转移会很麻烦。因此,不愿意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工资原因。许多劳动者的工资并不高,不愿意在不多的工资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钱缴纳社保。
3、其他原因。这其中包括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愿意转出;有些地区政策是新的单位缴纳社保(养老)前不得断交,如果断交,只有全部补交完毕后新的单位才能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不愿意补交之前的费用从而造成新的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等原因。
二、企业是否以要员工出具一份类似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诺书来避免争议?
很多企业如果遇到上述员工的情况,一般都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为何种原因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以后也不得因为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与企业发生纠纷,一切后果自负等。对于这样的承诺书,小编认为除了对于不太了解劳动法的劳动者产生一定的心理约束力外,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进入社会统筹金。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国家法规规定,也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劳动者无权放弃的。
三、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1、需要补交及缴纳滞纳金。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此为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3、赔偿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医疗工伤或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损失,企业需要对员工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企业的应对方法
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本身就是逃避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是法定的,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不愿缴纳社保而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以员工不愿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是不支持的。那应该如何操作呢?
1. 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以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将不能或不愿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或手续的情形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之一,这样在试用期如出现此类问题,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2.将不能或不愿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或手续的情形规定为严重违纪的情形之--,如出现此类情形,即便没有试用期的,也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规章制度又没有约定的,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