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机关以“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措施,税总纳服发(2023)1号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开展评价”。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如何办理~
政策详解:
1、什么是新设立企业?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新设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可能评为什么等级?
一般情况下,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但如果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的严重失信行为,将直接判为D级。
3、可发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申请条件?
(1)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
(2)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成立的,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
举个例子:
A企业成立于2022年2月,2022年即时评价为M级,到2023年4月税务局发布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由于A企业2022年度成立不满一个纳税评价年度,于是依旧评价为M级,直到2024年4月发布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级A企业才能转为非M级,但是依据最新政策,A企业在2023年3月即可向税务局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转非M级比原政策提前12个月。